(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和气氛;审判人员要注意不失严肃,用语准确且通俗易懂;注意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诱供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的行为。
(9)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要准确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年龄。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法庭审理中,如果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的,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建议方向法庭提供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监护条件或者其所在社区帮教措施的书面材料。
(10)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11)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上述规定。
(12)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13)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五)执行程序
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罪犯实行分管分押;要设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归社会就业创造条件。对于被判处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犯,应在看守所执行。
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和保密
为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的精神,防止服刑期满、羁押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时受到歧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其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为与此规定相适应,《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和保密工作进行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为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部《规定》第32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03~50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90条对本部门各自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如何封存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五、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