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护、教育,并且要协调各方,落实帮教措施。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事实、现有的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居住环境、心理性格特征、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关情况。
(二)侦查程序
1.贯彻全面调查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除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样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外,还应当坚持全面调查的原则,查明未成年人的准确年龄、生活教育条件、作案动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生理心理素质,特别应注意查明那些能全面说明未成年人违法者个性的材料,从而为教育、挽救、改造服务。除此以外,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为确保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3.采取适当的传唤讯问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同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起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起诉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化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
2.通知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