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未成年人案件,在本章特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是一个主要诱因,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分析其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于分析其如何走上犯罪道路以及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较之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特殊方针、原则和方法,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待遇。
二、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和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其罪行的严重性,促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
(二)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案处理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
(三)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此外,从目的加以解释,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还应当延伸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四)审理不公开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群众在场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纸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等。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74、2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不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防止公开审理对其造成的精神创伤而导致不利于教育改造的不良后果,因此,不公开审理原则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
(五)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环境也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全面调查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进行调查分析,以查清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条件,为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
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一)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