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犯被交付执行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这里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等。
(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未成年犯由公安机关交付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在判决时已经羁押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根据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将罪犯交付执行;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4)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二)具体执行
(1)执行机关收押罪犯,首先应当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不适合收监执行的,可以暂不收监,但是对于暂不收监执行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收监。
(2)罪犯被收监执行之日起5日内,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所犯罪名、刑期及执行的地址通知罪犯家属,以便他们及时同罪犯进行联系,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执行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及是否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对该监所实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3)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分管分押。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方面的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劳动的时间及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本着“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必要条件,同时进行一定的轻微劳动。
(4)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判实际执行之日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罪犯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及缓刑裁判的执行
(一)拘役的执行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时已经羁押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的刑期从裁判实际执行之日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允许其每月回家1天至2天探视;服刑期满,执行机关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管制的执行
管制是一种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判处管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向被判处管制罪犯的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及罪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管制执行期间,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