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广义的刑事执行而言,执行主体还包括交付执行的主体、执行监督的主体及协助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是生效判决、裁定的交付执行机关。对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交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生效的裁判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再由公安机关交付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则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不承担刑罚的具体执行职能,但它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56条、第263条、第265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刑事执行的意义
刑事执行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程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同时通过执行刑罚,促使罪犯反省自己的罪行,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使被错误追究的无罪公民或者免除刑罚的在押人员及时得以释放,恢复人身自由,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有效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还能使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得到补偿。
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还可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警戒、震慑社会上那些有犯罪企图的危险分子或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使之不敢以身试法或尽快投案自首,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典型案例
200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指使被告人史某、郑某将其购买的毒品从某县运输至某市交由被告人张某保管。12月27日,陈某指使张某将300克毒品交给自己,并与被告人杨某在该市一酒店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陈某随身携带海洛因净重300克和电子秤一台。随后公安人员在该市抓获张某,并在其住处床下查获陈某交给其保管的海洛因净重2000克。同时,公安人员分别抓获郑某、史某。全案共计缴获人民币62960元,海洛因2300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案件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后,一审判决被维持。该案中,具体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本案中,陈某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以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某与张某由监狱负责执行无期徒刑,法院负责执行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某由监狱负责执行有期徒刑15年,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