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刑事执行,仅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的活动;而广义的刑事执行,除包括生效判决、裁定的具体执行外,还包括执行过程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监督及协助执行等一系列活动。
刑事执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合法性
刑事执行是一种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的限制或剥夺,影响着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因此刑事执行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内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及时性
只有将生效裁判尽快付诸实施才能体现刑罚的威慑性,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和打击。
3.确定性
刑事执行是将特定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
4.强制性
生效刑事裁判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的直接产物,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障实施,无论被定罪之人是否接受,都要强制付诸实施。
二、刑事执行的根据
刑事执行的根据又称执行的客体,是指承载具体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在我国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因此,我国刑事执行的根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三、刑事执行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就狭义的刑事执行而言,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专门执行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及免除刑罚的裁判、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监狱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负责执行,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由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裁判的执行。其中,拘役由拘役所负责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方,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虽然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但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司法资源,对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这里的社区矫正机构主要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下属的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