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虽然都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是,两者在抗诉的对象、有权抗诉的机关、抗诉的期限、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和抗诉的作用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区别。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
1.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
2.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首先,是指适用实体法确有错误;其次,是适用程序法确有错误。
典型案例
某日,自诉人居某与被告人高某因邻里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殴。高某用木棍将居某头部、面部打伤五处,导致居某流血较多且伴有轻微脑震**。居某以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自诉。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情节轻微不须判处刑罚为由判决高某免于刑事处分,并判处高某承担居某医药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2600元。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居某向区法院申诉,要求再审,理由是原独任审判员刘某与被告人高某是中学同学且一直交往甚密,刘某应回避而未回避,审判有失公正。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而且即使原审违反诉讼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诉讼程序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于是书面通知驳回居某的申诉。
本案中涉及当事人申诉要求再审的理由问题,区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违反诉讼程序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错误的。依《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诉符合“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申诉理由,第一次明确了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也是这次修法的重大亮点之一。即不仅实体违法,程序性违法只要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就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此次修法还增加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又依《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违反回避制度的”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之一,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本案中高某与刘某关系特殊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