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方式;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转移”的内容,即应当以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例外。至于什么是“更为适宜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为“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需要强调的是,原审法院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这一种启动再审的方式,而对于法院自己决定再审以及上级法院提审的启动再审方式,并未规定管辖权转移。
(2)哪些案件提审,哪些案件指令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7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进一步落实如下。
(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该条所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585条的规定办理。(第591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597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598条)
(4)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第599条)
(5)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第600条)
(6)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第6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