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强制医疗程序涉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人格权,这种行政性色彩浓厚的措施很容易侵犯基本人权,因此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否则很容易失去程序性上的公正性。这种决定权不仅包括决定实施的权力,也包括决定解除的权力。由于人民法院垄断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权,自然也应当具备审理权。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有助于决定更加审慎,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
2.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助于补强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力,在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到场,这更加有助于保障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具体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0条对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此外,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2条对人民法院自行启动的强制医疗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四)决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