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犯罪嫌疑人杨某两次以某区种子公司的名义,从某种业公司购进“培杂茂选”、“培杂茂三”品牌水稻种共17613.87千克,价值81081.6元。然后,杨某在一不干胶厂印制了“培两优288”稻种的不干胶品种名称标签一万多张,用牛皮纸印制种子内标签一千多张,并自己印制了“培两优288”品种说明书及有关证号标签一万多张。杨某还请人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撕掉种子的原标签改贴成“培两优288”的标签,以此品种种子通过其他种子经营户销给三县农民12110千克,销售金额达162004元。造成购买使用这些种子的农户严重减产,农民反映强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走访中发现,杨某销售伪劣种子,仅由某市农业局作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因为主管部门已作行政处罚而未立案。该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向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对杨某立案侦查。杨某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赖以认定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测产报告,因系再生稻的测产报告,并未对主要的头季稻进行测产,缺乏科学性和全面性,因而不能作为计算使生产遭受损失的依据,故不能认定为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此品种的种子冒充他品种的种子销售,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5000元。
本案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近些年,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走私、制贩假币、商业欺诈、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破坏环境资源、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但实践中,由于监督的缺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甚至受利益驱动,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而且“以罚代刑”有泛滥的趋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提出就是源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该规定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活动、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处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该规定成为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基础,是行政执法机关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意在解决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意在加强有效衔接,并明确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加强对案件移送情况的监督。2011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各自的职责,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至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总体要求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