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不同,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送达控告人。(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订侦查工作方案。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重要举报线索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3)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是否立案的基本审查方式。初查原则上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但是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经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侦查,并应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的,应当向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15日内送达控告人。
(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