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原则是对任意侦查原则的必要补充,是程序法定原则在侦查阶段的体现。一般认为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具有两个维度:一是法律保留原则,强制侦查的实施直接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一国的立法机关方有权就强制侦查的事项作出规定,此权利不得另行授予或委托行使;二是令状原则,这在英美法和日本法中均有体现,即要求由法官掌握启动强制侦查的决定权,并以裁决、令状的形式作出,侦查机关应当仅仅有权启动任意侦查。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认可的一项法治原则,包含对侦查的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妥当性,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任何侦查措施、手段都要适合于实现其法定职能、所追求的诉讼目标,务必以特定的犯罪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二是必要性,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相对最小的措施、手段,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强制力度的逐步递增,将羁押作为最终的、无法替代的措施而谨慎使用;三是均衡性,公民在侦查过程中受到的权利损害不应大于开展侦查所能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侦查所能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四)适度公开原则
侦查具有较强的对抗性,这在某种意义上来源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随着政治民主、舆论自由和诉讼人道化的发展,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程度不断提高,对公开的追求渐渐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了审前阶段,保密不应当成为侦查机关回避社会监督、恣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挡箭牌。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侦查工作应当在保密和公开两个极端之间探寻平衡点,公开范围应限定为侦查程序以及诉讼性事项,也有利于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消除公众对案件事实的疑虑,增强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
2003年6月5日晚,一蒙面歹徒持刀闯入孙某家中将其强奸。当地派出所6月6日接到报案,所领导研究后决定当晚蹲守抓捕。侦查人员要求,孙某此次不能反抗,须在歹徒**后咳嗽两声作为抓捕的暗号,以获得强奸的“铁证”——精斑。结果抓捕失败,歹徒当晚在强奸孙某后趁黑从后门逃走。侦查人员一方面从现场提取了歹徒使用过的刀,却因灰尘较重无法显现指印;另一方面提取了孙某的**擦拭物和现场遗留的精斑,与经过摸底排队筛选出的13名重点嫌疑人的血样进行DNA比对,也无法取得突破。此时村干部提供线索,与孙某同村的李某有作案嫌疑。侦查人员于是让村治保主任借检查身体的名义,诱使李某自行到镇卫生院抽血,待其离开后派人取走血样。经法医鉴定,李某的DNA图谱与检验样本的一致。侦查人员据此将李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展开审讯,其间多次体罚,直至李某“承认”了犯罪事实。11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李某当庭否认强奸罪的指控,并要求重新鉴定。省高院、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先后进行了DNA复检,均排除了李某的犯罪嫌疑。次年1月李某被无罪释放。
该案中,侦查人员僭越了侦查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与任意侦查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
暂且不论为人证俱获设计的离奇抓捕方案是否为**侦查,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侦查行为都应遵循比例原则。侦查人员已知犯罪分子作案时持刀,在布置抓捕时却并未考虑被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消极对待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与比例原则的妥当性要求不符;6月5日案发后即可收集到精斑等证据,侦查人员却为收集这些证据使被害人遭到了二次强奸。对比例原则的违反亦为无辜者李某受到不公对待的原因之一。侦查机关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依法侦查的职责,然而讯问中对李某体罚基于有罪推定做出,被《刑事诉讼法》严厉禁止,毫无正当性可言。此外,李某接受抽血是侦查人员欺骗的结果而非自愿为之;抽血后更未依法封存血样,存在中途被掉包的可能,影响了DNA鉴定的准确性。
[1]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24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