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里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案件,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方法。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与专门调查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具体包括强制搜查、强制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通缉等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也是法定的侦查主体,因此这些机关为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也属于侦查的范围之内,应当受法律的调整。
二、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这是侦查程序的核心所在。侦查是一个动态、反复的过程,侦查机关首先从立案阶段掌握的案件情况,作出该犯罪行为触犯了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罪名的侦查假设,再依刑法对这些罪名作出认定的构成要件事实和量刑情节事实,搜寻相关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
2.保障侦查对象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若发现侦查假设有误,存在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及时撤销案件、解除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时消弭由此对侦查对象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人身侮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预防与制止犯罪
侦查虽然是国家针对犯罪现象作出的被动性反应,但在运行过程中亦要注重防患于未然。侦查机关在办案中,一要在保守侦查秘密的前提下教育群众;二要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为切入点,发现并指出日常管理、安全防范上存在的隐患和漏洞;三要坚持犯罪情报的指导地位,及时发现尚处于预谋或实施阶段的犯罪行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或损失的扩大,此任务对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犯罪尤为重要。
4.提高打击犯罪能力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应当不断总结该时期某地的犯罪规律、熟悉某类型犯罪近期在作案和反侦查上的惯用伎俩,适时更新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办案经验,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
三、侦查的原则
对侦查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侦查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个视角。前者侧重于揭露犯罪的措施、手段与谋略的具体运用问题,以此为落脚点归纳了侦查的以下基本原则:迅速及时、客观全面、保守秘密、依法侦查、依靠群众。后者致力于法治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在侦查中的落实,更加关注侦查程序中人权的保障和良好司法秩序的建立,设计的侦查原则如下。
(一)任意侦查原则
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是根据侦查行为是否由相对人自愿配合为前提而对侦查行为所作的分类。任意侦查是指不采取强制手段,不对相对人的生活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而由相对人自愿配合的侦查,如侦查机关经过被搜查人同意对其人身或住所进行的搜查,经嫌疑人或知情人同意后听取其陈述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试验等。强制侦查是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实施的侦查,如强制到案(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监听、强制提取人体生物样本等。[1]该原则要求,凡侦查活动应尽量采取任意侦查的方式,强制侦查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才能适用。
(二)强制侦查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