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报请检察长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人民检察院从中发现违法侦查的行为后,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受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倘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上述情形之外的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亦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或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控告,或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控告。
典型案例
林某被B区公安分局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在B区检察院进行讯问时全部翻供。林某坚持称其与黄某仅有通奸行为,是事情败露后黄某担心家庭破裂而诬陷他。检察人员遂从B区公安分局调阅该案的侦查卷,看到了林某曾3次在讯问中以通奸为由拒绝承认强奸事实的材料,侦查人员认为是林某故意干扰侦查视线而未将这些材料装入诉讼卷。B区检察院对此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案卷退回,要求公安机关将林某有罪或无罪的全部证据附卷。B区公安分局拒绝重新装订案卷,因为无罪的证据就在侦查卷中,虽未随案移送但检察院可随时调阅。
案件侦查终结后会形成两本案卷。《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中“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即指的是诉讼卷。侦查卷用于记录整个侦查活动,包含证据以外的报案材料、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侦查终结报告等,会留在侦查机关存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被《刑事诉讼法》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所以林某的3次辩解并非侦查中的小插曲,应装入诉讼卷随案移送。B区公安分局所属侦查人员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侦查人员有义务收集能够证实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应接受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意见。
思考题
1.怎样在技术侦查中坚持比例原则?
2.试比较物证检验与鉴定。
3.补充侦查可能发生在哪些诉讼阶段?相互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4.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符合侦查终结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5.侦查监督通过哪些机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