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发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邮政、电信部门或信息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当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并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信息网络服务单位。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妥为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解除
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六、鉴定
鉴定,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写出鉴定意见的侦查行为。
一切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人身、尸体等均可以进行鉴定。侦查中经常采用的鉴定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文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鉴定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鉴定主体
鉴定人负责分析、判断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成为刑事案件的鉴定人,须以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前提,而且应当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人一般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需要聘请侦查机关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并由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签名或盖章。
无论鉴定人是否隶属于侦查机关,都有在特定条件下出庭作证的义务。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独立鉴定
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提出需要鉴定的问题,并为鉴定人提供足够的检材、样本等原始材料,必要时可以向鉴定人介绍某些案情。但侦查机关不得进行技术干预,更不得暗示、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或盖章。如果几个人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相互讨论,共同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若几个鉴定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分别签名或盖章。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不确切或有误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侦查人员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有权主动要求获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同案件或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如果发现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如果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获得了侦查机关的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经检察长批准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5.鉴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