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将此项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如告知诉讼权利、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尽管犯罪嫌疑人在侦、控、审三阶段均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律师却是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唯一适格主体。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侦查行为。
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似,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遵守以下程序要求。
1.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笔录中应当有明确记载。
2.询问方式
询问时一般应先让证人、被害人就其所知道的案情作连续的叙述,然后侦查人员对其所陈述的事实的来源、依据予以询问。严禁使用诱导性、暗示性的方式询问,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如果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或被害人,则应当分别询问。侦查人员不能以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询问,更不得令多名证人共同出具一份书面证词,以免他们之间相互交流,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3.询问准备
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当首先履行告知义务: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倘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则很可能面临伪证罪或包庇罪的指控;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打击报复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4.询问特殊主体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5款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相同。
5.询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讯问笔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均被作为言词证据使用,其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也都受到了取证方式的影响,故应当在笔录的制作、核对方面坚持相同的标准。
三、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指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侦查行为。应注意,勘验、检查固然都是直接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途径,然而却是两种侦查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的是现场、物品、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人的身体。
通过进一步划分行为对象,勘验、检查包含有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五种。
(一)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其他场所。现场勘查,就是侦查人员对上述场所进行调查的侦查行为,旨在发现和收集证据、研判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查不是单一的实地勘验,还含有侦查人员向现场周边的群众、被害人、目击者、报案人进行调查访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