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在场人员的情况以及讯问的具体过程、内容。讯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缺乏阅读能力的则应向其宣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有权对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提出补充或更正,补充或更正的文字要由犯罪嫌疑人捺指印。在承认笔录无误后,犯罪嫌疑人应逐页签名或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侦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侦查人员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主动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亲笔供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5.首次讯问
侦查人员进行首次讯问时,除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基本情况外,在切入案件的实体问题之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保证侦查的公正客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6.特殊对象的讯问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讯问中,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认为侦查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为避免出现人身侮辱行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7.录音录像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97条,侦查人员决定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将此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或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载明。录音或录像一旦启动即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职务犯罪案件的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但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8.严禁非法讯问
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负有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之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得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此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如实回答”可能诱发《刑事诉讼法》严加防范的非法讯问,且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相矛盾,应被删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律师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