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假释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关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发现不应当假释或违反假释规定的,有权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或者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
典型案例
2010年5月,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8月7日,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A市检察院临场监督死刑。8月10日,王某在被执行死刑前,现场向主持死刑的法院审判人员及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检举某重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人员的建议下,审判人员当即暂停了死刑执行,并将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经查,王某检举的情况不属实,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王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中,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3天通知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检察机关依法派人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时,检察人员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建议人民法院暂停执行,这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思考题
1.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什么?刑事执行程序有何意义?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如何执行?
3.减刑与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4.我国社区矫正机关负责哪些生效刑事裁判的执行?
5.我国刑事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问题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