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协助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一般将刑事司法协助限定在文书、证据方面的协助,其范围为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法律情报交换和代为调查取证,如讯问被告,讯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鉴定等。有时刑事司法协助范围还包括引渡、刑事诉讼移管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现在所说的司法协助已经不仅限于各国法院间的协助,而是更广义上的司法协助,即指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与外国各相应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是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司法协助的,一律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办理,或者由本系统最高主管机关转其他中央机关办理。要注意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刑事诉讼职能,因此也不能具体执行刑事司法协助事宜,但由于政府机关对外联系的便利性,因而许多国家将司法部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机构,规定由它负责统一转递国内外的司法协助请求和执行结果。
二、刑事司法协助内容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等。
2.送达文书
送达文书包括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其中,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出庭通知等;司法外文书是司法文书以外的,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书或者文字材料,如身份证明、来往信函等。
3.移交证据
移交证据包括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4.通报诉讼结果
通报诉讼结果包括通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判决或者裁定的内容等。
5.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承认和执行对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司法机关宣告的刑事处罚判决和裁定以本国判决和裁定相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剥夺自由刑的判决、财产刑的判决、资格刑的判决、刑事前科的裁定等。
6.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刑事司法协助基本程序
1.请求
国家需要他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某种协助时,需要向当事国提出请求。请求必须具备下列特征:(1)请求是由一国有权做出司法协助请求的主管当局提出;(2)请求必须是一国真实意愿的表示,而且是自愿提出的,不是被强迫的结果;(3)请求是为了特定的司法问题的解决而要求给予某种帮助,不是漫无目的的索求;(4)请求必须是通过适当的途径向被请求国的主管当局送达。
被请求国也只有在接到请求书后方可进行必要的司法协助活动。请求书又称委托书,是一国向另一国委托代办一定的司法事务的一种书面文件。请求书必须具有基本格式和内容,主要包括:请求书出具机关的名称、受委托机关的名称、请求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事项、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姓名、住址、国籍、出生日期、职业、父母姓名、个人体貌特征等)、委托内容和理由、犯罪分子或者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的性质、手段、过程、结果及有关事实、请求书的效力、出具请求书的官方签字和印章、请求书签发的日期和其他附件等。
2.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