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程序是:监狱应根据罪犯在监狱中的不同表现,在2年考验期满后,提出将罪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予以减刑的,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减刑的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作出裁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减刑裁定书的副本应同时送达承担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立即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考验期内任何时候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后,应当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罪犯,由服刑地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并由其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有核准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立即执行死刑。
三、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采用暂时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即便具有第25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只有在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能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具备下列第二种情形才能被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它是指罪犯病危或者患有恶性传染病、不治之症等,不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医院治疗而由罪犯提出、保证人担保其在监外执行兼治病期间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制度。但是,为了防止罪犯在监外危害社会和保外就医被滥用,《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还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哺乳婴儿一般自分娩之日起到婴儿一周岁以前。只要该罪犯不致危害社会,原则上都可以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指罪犯老、弱、病、残,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必须依靠他人照顾的情况。对这部分人实行监外执行,既有利于罪犯的生活便利,也可以减轻监狱等执行机关的工作负担。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有不同的决定程序。
第一,人民法院在宣布判决时,发现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决定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