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后,在法院判决之前,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杜撰出蒋某“自知罪孽深重”、“为立功赎罪”供出了与她有牵连的多个贪官,说蒋某“与40多个厅级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贪污数额千万余元”,描绘了蒋某为免死想在监狱怀孕而勾搭看守的“细节”,甚至“判定”以“枪毙还少了”作为副标题的内容。实际上,检察机关起诉书认为蒋某涉嫌贪污金额为73.5万元;检察机关起诉书并未起诉蒋某涉嫌行贿罪;检察机关起诉书仅认定蒋某与一名副厅级干部“勾搭成奸谋取利益”。[5]
本案涉及“媒体审判”与法院审判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即使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在一个法治社会,媒体参与对司法的监督和重大案件的报道,对揭露腐败、宣传法制、维护司法公正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果媒体缺少社会责任,缺少人权观念和法律知识,不能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事实,就可能造成传播错误的法律观念,干扰法院依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本案中,若人民法院依法不判处蒋某死刑,可能造成法院偏袒蒋某和某些官员、法院不公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公安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抑或是社会公众,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不能偏听偏信道听途说,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
思考题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2.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原则?
4.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6.如何理解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如何理解审判公开原则?
8.如何理解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 岳礼玲:《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 PeterRaedler,IndependenceandImpartialityofJudges,note2, pp.727-730.转引自岳礼玲:《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5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陈卫东:《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3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4版,10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 蔡定剑:《媒体审判应该降温——从蒋艳萍案谈起》,载《法制日报》,200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