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以为该尸体就是失踪村民赵振晌。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但一些疑点并未解决,诸如DNA鉴定未能确定死者身份,该尸体是否是赵振晌的尸体?赵作海与赵振晌打架是否使用凶器?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与该无名尸体伤痕是否一致?该无名尸体是否与赵振晌身高吻合,等等。但公安机关为获取口供,在赵作海不承认杀人“事实”的情况下,将专案组侦查人员分三组采用以手枪把砸头等方式殴打、在头上放鞭炮、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间断讯问等方式体罚连续达33天之久,赵作海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招供。8月公安机关将卷宗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被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侦。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侦再未受理,而警方在未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在赵作海被羁押了三年三个月后,基于商丘市政法委的“协调”,商丘市检察院于2002年11月11日对赵作海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晌回到家中。此案经河南高院再审后,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判无罪释放。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错案,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恶劣性。本案中,对赵作海实施惨无人道刑讯逼供的商丘警方工作人员,从原党组书记、副局长级的领导到普通民警,其所作所为令人发指。但政法委的“协调”对于该错案的形成也起了关键作用。从媒体揭露的案情看,这一错案源于警察对于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明知故犯,政法委的领导或者是法盲或者无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监督”等基本原则,以权压法,迫使检察院提起公诉使案件越协调越糟糕。究其原因,从正面讲可能是这些办案人员为了“急于破案”而“不择手段”,不惜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些反映了办案人员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从反面讲可能是这些办案人员沿袭了滥用公权力恣意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生存权、健康权等)的陋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儿戏。这都与我国以往的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有力、保障人权不足密切相关。《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并且作为一种理念贯穿于与刑事诉讼法任务相关的许多实施性条文,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如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起诉制度、审判制度等方面,都进一步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尤其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有针对性地强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突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固然要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障,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应当放在尤为突出的地位,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模范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这对于实践刑事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不可或缺。
[1] 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德]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文版序言,载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