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在民国时期有学者将刑事诉讼的原则称为“刑事诉讼之主义”,例如,“刑事诉讼之主义者,谓关于刑事诉讼如何开始,诉讼资料如何提出,审判程序如何履行等问题之原则也。”[1]日本刑事诉讼法学者中也有类似的观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行为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否则就不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阶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刑事诉讼法原则是主导刑事诉讼法各项条款、规定的指导原则,对其不了解,常常就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误解或者感到不可理解”。[2]而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因此,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体系中,基本原则条款具有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效力。如果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就会违反这些制度和程序。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包括由《刑事诉讼法》重申的宪法原则,如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但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以下14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的其他一些内容,如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陪审、司法协助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不符合基本原则的上述特征,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本书不将其纳入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将在有关章节论述。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