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国家利益。(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相比,本条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对象范围,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修改为“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二是扩大了参与不公开审理的人员范围。即在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庭审现场。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精神造成创伤,影响其健康成长,同时兼顾其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审判公开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日期也应先期公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其了解案情,到庭陈述、作证、辩护以及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3)《刑事诉讼法》经2012年修正后新增第47条具体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保障权,通过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执业权利来延伸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该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丰富与发展,不仅在该条文中突出强调了对辩护权的保障,还在辩护与代理、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都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较好地贯彻了这一基本原则。
典型案例
陈希同,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陈希同在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对外交往中收受贵重礼物并非法据为己有。此外,他还指使、纵容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违反规定建造两座豪华别墅,供其吃喝玩乐、腐化堕落,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陈希同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查清事实后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希同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陈希同身为国家高级干部,在对外交往中非法收受贵重礼品据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陈希同违反职责指使王宝森擅自动用公款修建豪华别墅,供其吃喝玩乐、腐化堕落,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陈希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处理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陈希同原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是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可谓位高权重。但他贪污腐败、玩忽职守,以身试法,构成犯罪,也和普通群众犯罪一样要受到法律惩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同时,本案的处理也贯彻了“审判公开”原则,除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外,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必须公开,这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