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一律平等”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区别对待,是依照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也是追求实质平等的。比如,对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和没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就是考虑到他们犯罪前后的表现不同,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刑罚。再如,未成年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未聘请辩护律师的,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成年被告人就不享有这项权利,除非其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区别对待显然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还不成熟,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律师的帮助。
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内容的具体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各民族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最后,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
五、审判公开
刑事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了具体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法庭审理的全过程,除了休庭评议之外均可公之于众。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