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靠群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现行犯、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至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在执行阶段,也贯彻了依靠群众的原则,如监外执行的群众监督,管制刑的执行等。
贯彻依靠群众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的关系。依靠群众是公安司法机关智慧和力量的源泉,在专门工作中必须相信群众,为群众参加诉讼提供方便并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必须注重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仅仅依靠群众是不能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公安司法机关是专门同犯罪作斗争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权力为强大后盾,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其法定职责,不得将此重任推给群众。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及确定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公安司法机关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在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及其刑罚时,只能以刑法为唯一法律依据,凡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刑法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也应遵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如果不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就会丧失客观标准,会对案件作出不正确的处理。不以法律为准绳,则无法保证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查清了案件事实,也会失去方向和尺度。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既准确惩罚犯罪,又有效地保障人权,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全体公民同等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也不准搞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对所有公民,都要采取同样的原则、程序,适用同样的实体法律,对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