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权限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定级别管辖的划分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案件的性质及影响;(2)罪行轻重及可能判处刑期的长短;(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4)不同级别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的多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我国刑事案件以案件性质为标准,有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之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刑事案件还可以将普通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只能管辖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机关,最接近犯罪行为发生地,数量最多,将普通的一般刑事案件交其审判,便于审查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迅速地审判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较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特殊案件中将反革命案件删去,统一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适应了1997年刑法修改后犯罪类型的变更。此外增加了恐怖活动案件,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及世界各国与恐怖活动犯罪作斗争新形势的需要。第二,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去。这主要考虑到我国近些年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整体提升,没有必要再根据犯罪人的国籍身份作为特殊案件的标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删去了“普通刑事案件”。这主要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法律规定简练,不再赘述。
上述两类案件,案件性质严重、案情复杂、重大、影响面广,处刑较重,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中院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可以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