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5)必要的附件内容。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2.起诉书的移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除提交起诉书外,还要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法院。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这些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这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需要全案移送,即将所有案卷与证据材料都移送法院,加上当时受超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影响,法院在审判前积极调查证据,对案件进行庭前实体审查,导致法庭审理被虚置,法官审前预断现象严重。为了改变这种局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随起诉书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等,不再进行全案移送。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改变,也带来了律师阅卷难、法院庭前审查无法有效过滤不当起诉案件等问题。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移送的材料改为全案移送,除起诉书外,还需移送案卷材料与证据。
四、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时所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种处理决定。其特点是:一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二是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起诉决定而再行提起公诉;三是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因而该决定并非在实体法律上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认定。
根据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有无作出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上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之分。所谓起诉法定主义,也叫起诉厉行主义,它是指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没有任何裁量的余地。一般认为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1]所谓起诉便宜主义,也叫起诉犹豫主义或起诉裁量主义,它是指刑事案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各种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表现是各国法律规定的轻罪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是日本、英美国家。起诉法定主义强调的是起诉的合法性,因此也称为起诉合法主义,而起诉犹豫主义强调的是起诉的合理性,因此也被称为起诉合理主义。
(二)不起诉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与第173条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决定可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