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这个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缺乏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可决定补充侦查:在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或需要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侦查手段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就由检察机关出具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侦查中有逼供行为,口供与其他证据矛盾较大的,或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查清的,或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与证据上有分歧的案件,就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不管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而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五)审查起诉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与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限并不以犯罪嫌疑人受羁押为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羁押,也应当受此期限限制。
(六)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对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与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除了退回补充侦查外,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但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实际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由审查起诉部门退回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即最后由检察机关以撤销案件方式处理。
三、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与条件
提起公诉,作为一种具体的诉讼活动,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