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刑事案件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并不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是由数人共同实施的,但侦查部门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只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部分罪行或只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为了防止犯罪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就必须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漏罪行未被移送起诉,或者是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被移送起诉,侦查部门未移送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几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的,检察机关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些规定情形,如果存在,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未必知道这种权利,需要司法机关予以告知。而且,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如果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有职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以便及时告知被害人权利,或者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强制措施既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审查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如发现明显不当,应当立即加以纠正或弥补。
(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具有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就是这种监督的主要途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如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纠正,侦查机关也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四)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6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是:先由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案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按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17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64~374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案卷审阅是办案人员认识案情的基本前提,是查清事实与核实证据的基础。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时,一般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相对照,核实犯罪事实的每个环节是否都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将犯罪嫌疑人的每次口供之间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进行对照,查明这些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将犯罪事实与侦查认定的犯罪性质与罪名进行对照,审查侦查机关对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根据有关实体与程序法律规定,审查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2.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