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公诉概述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根据此规定,在我国,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专有职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作为公诉案件中连接侦查与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它实际包括以下内容:审查起诉,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自侦终结的案件,从事实与法律上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即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移送与处理案件,即根据作出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法院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二、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确定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从事实与法律方面对移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除了表明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外,还表明,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决定提起公诉之前,都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不是说自侦案件不需要审查起诉就可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程序才可提起公诉,只是从外部来看,对于自侦案件的侦查与审查起诉,虽然检察机关内部有不同分工,但它们都只是检察机关的代表机构,即主体是同一的,都是某个检察机关。
任何提起公诉的案件之所以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这一环节,原因在于起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意义大都需要通过审查起诉环节来体现与完成,没有审查起诉环节,起诉程序就不可能发挥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对案件的过滤以及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完善与补充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环节十分重视,对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审查起诉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