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4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12日下午6点,杨某(17岁)在某网吧通过QQ与一女网友叶某聊天。经过半小时左右后,杨某向叶某提出到某宾馆开房的要求,叶某同意了杨某的要求,但提出只见面不做其他的要求。1个小时后,杨某到约定的宾馆开好房间等待叶某,10多分钟后,叶某如约到达。两人在宾馆房间聊了10多分钟后,杨某向叶某提出了性要求,叶某虽然在口头上说“这样不好”,但在杨某采取行动时,叶某未作任何实质反抗。事后,叶某对杨某说,最近手头比较紧,要杨某给其3000元。杨某以自己无钱为由拒绝了叶某的要求,并与叶某发生争执与撕扯,导致叶某的衣服被撕破。叶某以强奸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强奸罪为由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其主要证据是双方发生撕扯,叶某衣服被撕破,以及QQ聊天记录中叶某所说的只见面不发生其他的要求。但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指控杨某强奸的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个月后,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对案件作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叶某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过审查后,以指控强奸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强奸案虽然属于公诉案件,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本案叶某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与第205条的规定,提起自诉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本案叶某指控杨某犯强奸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法院理当不予立案。
思考题
1.起诉程序有何意义?
2.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与方式有哪些?
3.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4.何为不起诉?我国的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5.我国对不起诉的滥用进行监督与制约的途径有哪些?
6.提起自诉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