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自诉的概念与条件
提起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204条等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自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规定,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只能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即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只有在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才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0条,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属于可自诉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与第176条的规定,可自诉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四是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向有管辖权法院提出,否则,法院有权不受理。
4.有明确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是被指控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由于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关,只能针对起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且一般不能为诉讼一方调查收集证据,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据不充分的,法院不予以受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缺乏罪证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被告人死亡的;(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该《解释》第266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提起自诉的方式与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1条与第262条,自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后,应当立即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然后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