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法庭调查核实。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③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第六,延期审理。审判期间,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七,法庭处理。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共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在于使控、辩双方有充分机会表明己方观点,充分阐述理由和根据,从而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庭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样也有重要意义。辩论的内容包括定罪与量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随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法庭辩论。当审判长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查清时,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以及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前四项活动构成了法庭辩论中的一个完整回合,控辩双方可进行多回合的辩论,直至双方意见阐述完毕。法庭辩论时,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则引导控辩双方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同样可以就某一争议问题反复辩论。
公诉人的第一次发言、辩护人的第一次发言,在司法实践中分别被称为发表公诉词和发表辩护词。公诉词是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集中阐明人民检察院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其重点是阐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指出犯罪的危害后果,说明犯罪的思想来源与社会根源,提出有建设性的预防措施和意见,以达到支持公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目的。辩护词是辩护人以法庭调查情况为基础,综合全案,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出发提出辩护意见。其重点是指出指控的不实之处,说明被告人应当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根据和理由,并在最后请求法庭采纳该辩护意见。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围绕双方争论的焦点进行论证与反驳。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善于抓住双方辩论的焦点,把辩论引向深入,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如果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新事实查清之后继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