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以便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控辩双方对合议庭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时,应当在控辩双方对之进行质证、辩论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合议庭在审判期间,发现被告人可能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但随案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调查,一般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6)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进行,在法院审理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调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于这些证据,法庭应当参照非法供述排除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非法供述的排除程序如下。
第一,程序启动。审判人员既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从起诉书副本送达后直至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可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指印。非法供述的排除申请在开庭前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法庭初步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第三,控方证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控方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方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休庭或延期审理。庭审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双方质证。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