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被告人后,应当庭提出并通过质证、辨认和辩论的方式核实各种证据材料。除少数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外,公诉人须证明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经审判长批准,公诉人可以出示各种证据,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同样可以提出申请。被告人一方可以在公诉方举证后,也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示证据。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的,应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核实证据的主要方式如下。
(1)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根据直接和言词原则精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互相质证,方可作为定案根据,故证人、鉴定人一律应出庭作证。为治愈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顽疾,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解决方案。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况: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②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③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第187条的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有: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7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与证人类似,但略为宽松,无须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同时,以一定强制力为后盾督促证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后,为出庭的证人解决后顾之忧。在经济成本方面,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在人身安全方面,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不得公开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并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等掩盖其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