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回避的对象为检察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并由院长决定。同意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可见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环节。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被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至第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起诉书是审判和辩护的重要依据,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辩护人也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反驳。宣读起诉书,表明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提请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审判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可使旁听公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便于他们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如果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的陈述,有助于合议庭了解当事人对指控的基本意见。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此后,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判长在主持讯问、发问时,须注意以下几点:(1)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2)对于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