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到庭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除外。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或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我国的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化控、辩双方对抗
我国的庭审方式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当事人主义,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强化了控方举证责任,使控、审进一步分离,辩方职能得到了较为充分发挥。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直接讯问被告人,要在法庭上出示物证、书证后,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对未到庭的各种证据笔录、文书要进行质证;被告人、辩护人一方同样可以陈述和辩解,询问控方证人和鉴定人,可以出示各种证据或提出新的证据;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法院享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权,重视、保留审判职能的主导作用
我国没有照搬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的做法,而是结合我国实际,规定在控、辩双方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基础上,审判人员不仅有权主持庭审、维护法庭秩序,而且还有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有权主持调查、核实各种证据、主持双方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辩论、制止与案件无关的发问。此外,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有权宣布休庭,然后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开庭是正式进行法庭审判的准备阶段。开庭前,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开庭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如下。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①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日期。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