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受理公诉案件,不意味着一定会开庭审判。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会决定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足,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但人民法院不得以移送材料不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二、公诉案件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相关情形记录在案。
(1)确定审判长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判长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随即应着手进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拟出法庭审理提纲,内容应包括:①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②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③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④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⑤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⑥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在开庭前,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并可视情况通知被告人参加: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③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庭前会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此外,为保证庭审的连续性、提高庭审的效率,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允许对举证、质证程序予以简化。审判人员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庭前会议应当制作笔录。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6)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以便这些诉讼参与人有时间做好各自的出庭准备工作。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