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不尽一致。在保留庭前审查程序的国家,其做法是使庭前审查组织与审判庭相分离,并对庭前审查的内容采取实体审查,强调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案件的功能。在法国,预审法官提前介入诉讼,在侦查终结时便对检察机关要求公诉的申请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起诉、向哪一个刑事法院移送。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重罪时,案件在移送重罪法院前,预审法官还需将案卷和证据移交上诉法庭起诉庭审查,判断对被告的指控理由是否充分。在美国,各司法管辖区对预审的实践有一定差异,由大陪审团审查或地方法官审查。但这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确定检察官的指控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侧重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些国家则完全废止了庭前审查程序,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立法废除了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做法。意大利也开始从实体性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过渡,对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做出了较大限制。这些改革都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保障审判公正。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任务在于通过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是否将被告人正式交付法庭审判。其具体内容如下: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即应指定审判员审阅案卷材料、证据,并围绕上述内容逐项予以审查,判断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程序性条件。鉴于公诉案件的审查属程序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一般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三)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还应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此外,对于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以及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和第1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裁定终止审理或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