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延期审理,指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以下三种情况应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54条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当庭没有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为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期间,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补充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合议庭亦应宣布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都是因遇到法定事由,由法院决定暂停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但也有所区别。
(1)决定的理由不同。中止审理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能到庭,尤其是被告人不能到庭受审,因而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而延期审理则是因故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庭审理,或是在开庭后因故不能继续审理而决定顺延审判期日的一种诉讼处理,当影响开庭审理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恢复进行。
(2)决定的形式不同,中止审理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延期审理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3)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即中止诉讼程序,该时间段内的全部诉讼活动都要停止,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限;延期审理则只是暂时停止审理,而不是所有诉讼活动的停止,延期的期间要计入审判期限。
六、法庭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以上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庭警告制止并予以训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