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一般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到庭,但是否到庭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扩大范围进行法制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审判长应口头告知被告人享有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诉讼制度、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就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以下特别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信方式。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分情况处理: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②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4)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5)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6)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依法追缴或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追缴或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7)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五、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一)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