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诉讼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刑事审判程序可划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因此,第一审程序可进一步划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还根据案件本身的特点,对案情较为简单,证据确实充分,处刑较轻的公诉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规定了简易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以后可能发生的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的具体规定,其他审判程序都须参照执行。因此,第一审程序在整个审判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以何种刑罚,作出正确判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受到法制教育。
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首先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要在公开、辩护、合议、陪审、回避等项审判制度保障下,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并依法作出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刑以及处以什么刑罚的决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如果过了法定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就应依法执行。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查的概念和性质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表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正式进入第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有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两种。实体性审查,指公诉方在起诉时将全案移送,由法官在开庭前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以及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予以全面审查。程序性审查,指公诉方所移送的案件的内容范围和法官在开庭前审查的内容,仅限于该案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并不从实体上对案件作出定性处理。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体性审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则均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为纠正司法实践中法官将“审查”变为“审判”、庭审形式化的不良现象,规定公诉方移送的案卷材料仅包括与起诉书有关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此举在避免法官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形成预断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辩护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故现行《刑事诉讼法》要求移送全卷或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