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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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刑事起诉限制审判机关的审判范围。按控审分离原则与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必须受起诉的制约,审判机关只能对起诉的事实与被告人进行审判,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以保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性。如果法院超出刑事起诉的范围,对未起诉的犯罪事实或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法院实际上承担了控诉与裁判两种角色,不仅有违审判中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理,而且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因为被告人的辩护往往是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而组织实施的,法院对起诉书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无异于未经辩护就突袭判决。

三是过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防止无辜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审判,节省公诉资源和审判资源。虽然提起公诉并不是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处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还必须通过法院依法审理,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判罚,但是,提起公诉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具有重大影响的:首先,一旦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就必须参加随后的法庭审理活动,为了保证被告人能按时出庭而不逃避审判,被告人可能被逮捕羁押,或者被要求取保候审;为了在法庭审理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也不得不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其次,提起公诉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由于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除了需要被告人积极应诉外,还往往使被告人处于一种紧张焦虑的状态,被告人不得不时刻关注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而无暇于其他事务的处理,有的被告人还可能因此而丧失已有的工作或者工作机会;最后,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以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即使无辜的公民,也有可能被错误地定罪处罚,造成冤假错案。由检察机关在起诉程序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证据明显不足、不构成犯罪行为等案件作不起诉处理,避免这些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不仅可以尽量避免使无辜的公民遭受讼累,尽量减少其因刑事诉讼活动遭受的损失,而且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四是督促侦查机关的依法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这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17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如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的依据。通过检察机关在起诉程序的这种审查与证据排除活动,可促使侦查人员在以后的侦查过程中尽量依法侦查,以避免因证据被排除而使侦查成果不能转化为有罪判决。

另外,由于检察机关具有补充侦查权,可以对有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通过起诉程序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可完善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在证据方面的不足,从而尽量避免放纵罪犯。

典型案例

2006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刘某、陈某、况某、李某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汽车,先后窜至某市的水泥厂、金属公司、建筑工地、某街道物资再生公司和某市电缆厂等地,采用翻墙入室、用钢筋钳剪断电线等手段,大肆盗窃,窃得电缆线、汽车电瓶等财物。某废品收购站老板楼某明知刘某等人卖给其的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中刘某结伙盗窃7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7003元;陈某结伙盗窃6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117元;况某结伙盗窃2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7782元;李某结伙盗窃1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楼某收购赃物4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523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刘某等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楼某与刘某等存在事前共谋的证据不充分,进行补充侦查后,认为缺乏证明楼某事前与刘某等共谋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楼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经审查后,检察机关以刘某、陈某、况某涉嫌盗窃罪,以楼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以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为由,作不起诉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行为是恰当的。在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法院,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具有启动审判程序与限制法院审判范围的作用;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具有过滤案件、补充证据、完善案件与纠正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作用。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既可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该案检察机关对楼某是否与刘某等人存在事前通谋进行调查取证,就属于一种自行补充侦查行为;对于侦查机关事实认定错误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予以纠正。该案检察机关将楼某行为的定性从盗窃罪共犯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就属于这种情形;对于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检察机关对李某的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形。

[1]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2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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