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即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
刑事起诉根据起诉主体,可以分为公诉与自诉两种。刑事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相应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自诉则是指依法享有自诉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现代国家的刑事起诉制度,从刑事起诉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统一公诉制与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制。统一公诉制是指刑事起诉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都无权行使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于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起诉权,不允许自诉的存在,这种起诉制度也称为“国家追诉主义”;同时,由于这种行使刑事起诉权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也有人称这种刑事起诉制度为“检察官起诉独占主义”或“检察官起诉垄断主义”。[1]实行这种刑事起诉制度的典型国家是日本。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制是指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只有少部分案件可由公民个人提起自诉。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制刑事起诉制度具有以下优点: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意愿,因为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并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利益,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另一方面可通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追诉权利制约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滥用。正是由于这些优点,现代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起诉制度属于这一种类型。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也属于这种类型,即在我国,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少数案件可以提出自诉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
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公诉与自诉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刑事公诉包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其中,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和基础,出庭支持公诉是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的延伸。而自诉一般只包括自诉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并出庭支持自诉主张的活动。
二、起诉的意义
起诉程序作为连接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中间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程序中,我国刑事诉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刑事起诉是开启刑事审判程序的关键。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同时,只要有合法起诉,就会有审判。即合法的刑事起诉一旦提出,必然会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公诉案件中,虽然刑事诉讼程序不是通过刑事起诉程序启动的,而是通过立案程序启动的,但对刑事诉讼程序仍具有关键的作用,没有起诉,法院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就不能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换言之,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起诉作为一个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的桥梁,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自诉案件中,起诉既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没有自诉人的起诉,就不会有刑事诉讼活动,同时也是启动刑事审判程序的关键,没有自诉人的起诉,法院也不会开启刑事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