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外,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同时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化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于和解、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3)自诉案件被受理后,对于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供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自诉案件审理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公诉案件判决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一并作出判决。
(5)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作为被害人,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尽管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但反诉本身不是对自诉的答辩,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反诉案件的审理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6)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