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在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的复杂程度较低。总体而言,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在第一审程序中的不同点有:(1)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通常只有法院;(2)诉讼阶段较少,不设置专门的侦查程序;(3)当事人对于诉讼程序的开始和终止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一、自诉案件的审查
自诉人提起自诉后,案件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受理和进行审判。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提起自诉的条件相同,分别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和自诉人的角度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否定了以口头告诉的方式提起自诉的途径,规定被害人起诉时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注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因为自诉案件是起诉在先、立案在后,所以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后,应指定审判人员立即审查,并在收到自诉状后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该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程序性问题,也包括实体性问题。自诉案件的受理等同于自诉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若该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类型,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还应符合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立案标准(《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和自诉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6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②证据不充分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