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提出了“正三角结构”、“倒三角结构”、“线形结构”、“双重结构”等学说。“正三角结构”的特征是,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居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倒三角结构”的特征是,控诉、裁判职能居于倒三角形的两个顶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底端,处于被追诉、被审判的地位;“线形结构”的特征是,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为作为整体的国家专门机关,另一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积极推动进行,在线形结构下,侦、诉、审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协作,使整个刑事诉讼呈工厂流水作业的状态,而呈现为“线形”。“双重结构”的特征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组合,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支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间裁判,形成一个正三角结构。同时,刑事案件按特定程序由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在三机关之间实际存在着一种“工序关系”,即线形关系。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既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不是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处分,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在我国,人民检察院负有客观义务,在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中履行某些裁判职能,所以,我国审判前程序也存在三方结构。不过,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还有不够完善之处,如我国侦查、起诉程序的结构有待进一步理顺,辩护权的保障应当进一步加强,等等。总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尚有待进一步完善,既要考虑刑事诉讼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又要贯彻“诉讼”结构本身所必然要求的原则,其中包括辩护与控诉平等对抗原则,控诉、审判分离原则,以及审判职能的相对中立性和权威性,以便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更充分地发挥其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功能。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为了使诉讼的参与者履行或实现法律规定的诉讼职能,法律相应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和诉讼权利。
诉讼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为“三职能说”。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追诉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的划分以及为保障这种划分而确立的控、审分离,控、辩诉讼地位平等等原则,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需要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关于各基本职能承担者的诉讼地位、相互关系及不同诉讼职能的发挥程度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诉讼结构。因此,三种基本诉讼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研究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着眼点。
五、刑事诉讼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