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诉讼价值、目的、结构、职能、主体和客体。对这些基本范畴进行研究,有助于澄清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理解和分析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推动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刑事诉讼价值
价值,是一个哲学概念,其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之中,体现着主体的需求与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属性。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必须是有序的,不得因此而导致无序状态。对刑事程序秩序价值的追求,意味着对抑制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期望,因为没有和平与稳定,就无从谈保持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还表现为对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的追求。这不仅需要控制社会暴力冲突,还需要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保障。所以,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也必须是有序的,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既包括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对犯罪惩罚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具体而言,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实体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它不仅要求实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而且也要求罪名认定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公正则包括程序中立、程序公开、程序对等、程序参与、程序自治、程序理性、程序及时终结等诸项要求。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价值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贯彻实施实体法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而程序公正则体现着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的效益在狭义上一般称为效率,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提高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效率是在公正的前提下才有意义的。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益还包括诉讼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的秩序、公正和效益价值三者互相依存、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不可偏废。如果不适当地追求高效率的处罚,而忽视程序的有序性和公正性,会因造成大量冤狱或处罚不公,导致更深刻的社会矛盾和更多新的犯罪,为此又要投入大量资源,不但损害了秩序和公正,而且也没有真正实现效益。因此,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应尽量追求秩序、公正、效益价值的统一。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诸项价值在实现时也存在互相冲突,比如强调程序公正可能妨碍实体公正的实现、越公正的程序效率越低等。这决定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总是面临着价值权衡和价值选择问题。而这种价值权衡和选择受制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诉讼价值观,其结果则最终表现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所贯彻的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但是,立法者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不是任意的,它要受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这突出地表现为国家权力在启动和推动刑事诉讼进行方面处于一种积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