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七、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法定代理人不同,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内容的类别来看,辩护人的责任主要有三项: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九、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它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十、鉴定人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鉴定人的书面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